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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晴隆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刘正超,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晴隆济康医院,其余略。执行事务合伙人:付明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了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晴隆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晴隆济康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215.9元、违约金8479元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512元、申请执行费443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晴隆济康医院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晴隆济康医院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晴隆济康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纯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