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7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青华与王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青华,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庞青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庞青华申请执行王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