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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诗玉与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诗玉,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587号原告:胡诗玉,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诗玉与被告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胡诗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诗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原告胡诗玉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