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诗玉与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诗玉,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587号原告:胡诗玉,男,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诗玉与被告湖南森海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胡诗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诗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原告胡诗玉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