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生盼、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生盼,杨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108号申请人:邓生盼,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敏,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国林,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邓生盼与被申请人杨国林、兴义市明信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生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国林个人名下品牌为大众、车牌号为贵E×××××的车辆一辆;品牌为丰田、车牌号为贵E×××××的车辆一辆;品牌为乘龙、车牌号为贵E×××××的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邓生盼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其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4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GYA937Z0117Q000001F,保险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其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国林所有的贵E×××××(车架号LSVAB4BR7FN053613)大众牌车辆一辆;贵E×××××(车架号LVGBH51K7CG011763)丰田牌车辆一辆;贵E×××××(车架号LGGX5DF55AL513869)乘龙牌车辆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交由申请人邓生盼保管。扣押期限为一年(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扣押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扣押。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邓生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雪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