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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艳芳与申景岭、李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芳,申景岭,李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524号原告:吴艳芳,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申景岭(又名申景领),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爱春,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吴艳芳与被告申景领、李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艳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让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