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艳芳与申景岭、李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芳,申景岭,李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524号原告:吴艳芳,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申景岭(又名申景领),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爱春,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吴艳芳与被告申景领、李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艳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让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