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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得志、蔡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得志,蔡建兴,蔡丽红,蔡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蔡得志,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建兴,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丽红,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旺水,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得志与被执行人蔡建兴、蔡丽红、蔡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得志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蔡建兴、蔡丽红、蔡旺水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102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