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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史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史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2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尚朝辉,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培龙,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正,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98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10月11日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正名下交通银行太原河西支行银行账户(×××)240984.09元,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第一条保全措施不能实现保全目的,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史正名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职工账号:×××),直至实现保全目的240984.09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2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