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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7229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长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229号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华德公寓5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美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微微,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安,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