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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文浪、郑爱萍等与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浪,郑爱萍,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初24号原告:唐文浪,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郑爱萍,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瑶。委托诉讼代��人:余正飞,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法定代表人:蔡晶,公司总经理。原告唐文浪、郑爱萍与被告湖南省顺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文浪、郑爱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浪、原告郑爱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贺金华审判���员黄勇芳人民陪审员  杨雨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全建明书 记 员  汤芳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