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培河与扈玉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培河,扈玉恺,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08号之一申请人刘培河,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扈玉恺,男,1979年7月5日生,住新市。被申请人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驻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富阳街与省道248线交汇处。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208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扈玉恺驾驶的济南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所有的鲁A932**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0元。现被申请人济南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提供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扈玉恺驾驶的济南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所有的鲁A93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