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郑丽娜、孙水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娜,孙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丽娜被执行人孙水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024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水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水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水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水荣(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180333.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