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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与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246号之一原告: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业主:左国旗,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宇,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进鹤,该公司监察审计部主任。原告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中电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藁城市博鼎钢模板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