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卫峰与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卫锋,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卫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南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陈逊其,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卫锋与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阳仲裁字(2017)第1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晋03执5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东沟南外环路南侧陶然星城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东沟南外环路南侧陶然星城西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郝虎龙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