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卫涛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卫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468号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丛远,公司住所:五大连池市青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677482988G。被告:邢卫涛,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卫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4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广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