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中、袁好林、曾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中,袁好林,曾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文中,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袁好林,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美华,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文中、袁好林、曾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7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周文中、袁好林、曾美华,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