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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30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汉族,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联系电话1397060****法定代表人:章化萍郭智,男,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联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申请郭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吴长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