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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朝疆与何玉书、百色市龙川加龙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疆,何玉书,百色市龙川加龙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281号原告:黄朝疆,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壮族,百色市乐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书,男,1954年1月1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私营业主,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龙川加龙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龙川镇。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疆与被告何玉书、百色市龙川加龙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疆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朝疆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兴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龙广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振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