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承英与陈长松、吴治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英,陈长松,吴治洁,陈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第3462号申请人钟承英(曾用名钟成英),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陈长松,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吴治洁,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陈诚,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承英与被申请人陈长松、吴治洁、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承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长松、吴治洁、陈诚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长松、吴治洁、陈诚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磊提供担保的位于店埠镇南环路瑞士花园7幢1612室(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继俊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