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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户兆华与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兆华,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15号原告:户兆华,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被告: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温泉花园7#B区**号。法定代表人:翟坤,主任。原告户兆华与被告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