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户兆华与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兆华,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15号原告:户兆华,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被告: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温泉花园7#B区**号。法定代表人:翟坤,主任。原告户兆华与被告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