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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明芳与孔涛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芳,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芳,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湾惠村惠堡组。被执行人孔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瓜底村东巷组。申请执行人高明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孔涛给付建房人工费欠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582元由被执行人孔涛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孔涛在位于华州区瓜坡镇北新街有房产一套,面积:468.99平方米,本院依法已对此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孔涛长期在外地打工,联系不上,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277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