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9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欧登余与王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登余,王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846号原告:欧登余,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小平,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登余诉被告王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登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欧登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