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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原乐清市科润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原乐清市科润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263号之一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原乐清市科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8167778E。法定代表人:王向坤。委托代理人:魏炳海、倪海宫,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经济开发区城南机电园二区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84203767F。法定代表人:潘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元、财产保全费947.4元,由原告浙江科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