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725号原告:苏某,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泽,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某1,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2,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3,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某4,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某诉被告麦某1、麦某2、麦某3、麦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林思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