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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国平、祝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国平,祝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207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松,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国平,男,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祝芳芳,女,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平、祝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