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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谢桥经编厂与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任安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谢桥经编厂,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任安伟,黄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谢桥经编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常福村。投资人钱宇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组织机构代码06202166-7。法定代表人任安伟。被执行人任安伟,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黄静静,女,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常熟市谢桥经编厂与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谢桥经编厂货款3086195.7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091195.7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追���了绍兴柯桥神人助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任安伟、黄静静(二人系夫妻关系)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为由,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