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朱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6221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朱晓飞,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李伟与被告朱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晓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借期20天,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5日,被告朱晓飞向原告李伟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伟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借期为二十天,于2017.8.15日还清,若到期未还,本人自愿以苏H×××××丰田车辆还债朱晓飞2017.7.2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1张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朱晓飞向原告李伟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2017年9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晓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伟借款70000元及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朱晓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译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