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七龙与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七龙,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1162号原告:陈七龙,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区迎宾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602309-9。法定代表人:徐招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七龙与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3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受理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七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