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陶春明与被执行人张云龙、王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明,张云龙,王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983-3号申请执行人:陶春明,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相芹,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春明与被执行人张云龙、王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以(2017)鲁0683执98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云龙所有的位于城区教育路小区301幢1-302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云龙所有的位于城区教育路小区301幢1-302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