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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徐光荣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荣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光荣,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军山茅栗岗村委会副主任、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周松柏,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荣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光荣及其辩护人周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光荣从2015年1月份开始担任永修县云某企业集团军山农贸公司茅栗岗村委会副主任、报账员,主要负责协助军山农贸公司分管茅栗岗村民政、危房改造、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在2015年8月25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光荣利用其为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权便利,分三次从军山农贸公司共领取了298800元征地补偿款,并存于其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2015年8月25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徐光荣分四次将上述存于其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中的200000元转入其个人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并用于购买股票从事营利活动。截止2016年2月,被告人徐光荣通过现金存款等方式将上述挪用款项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光荣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1、陈某、周某、江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光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取款凭条、云某企业集团农贸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基本情况说明、云某企业集团管理人员履历表、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的说明、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荣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期间,擅自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挪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光荣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归还了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光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大毛人民陪审员  王新望人民陪审员  庞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梦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