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147凌文学与徐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文学,徐士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5147号原告:凌文学,男,195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召旸,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良,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原告凌文学与被告徐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文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陆召旸,被告徐士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息15%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共同经营加油站,2010年加油站拆迁,被告欠原告拆迁补偿款100万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自愿承诺每年支付原告15万元利息。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7万元(即利息支付至2015年11月30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士良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欠条约定还款期限是2020年10月,所以原告的起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实际不欠原告的钱,100万元早已还清。但是后来既然写了欠条我也认了,我已付给原告利息17万元,因为加油站经营困难,所以去年的利息还没有付,准备给他,今年的利息还没有到期,原告是恶意诉讼,现在只能起诉欠的利息。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凌文学与被告徐士良原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加油站。后因加油站拆迁,经双方协商,2014年10月13日,徐士良向凌文学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凌文学加油站拆迁补偿款壹佰万元整。壹佰万元整暂不拿走,每年付凌文学利息壹拾伍万元整,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共陆年。利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后被告给付了2015年的利息15万元,2016年的利息仅付了2万元,尚欠13万元,2017年的利息尚未到约定给付的时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100万元暂不拿走,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利息15万元,共六年的期限。被告已给付了2015年的利息,2016年的利息虽没有足额给付,但被告已当庭表示愿意给付,且已给付了2万元,被告并未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亦未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已不履行主要债务有权解除协议(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故其要求被告偿还10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六年暂不拿走”的约定,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其久拖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按约定给付2016年度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士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文学2016年度欠款利息15万元(已付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凌文学负担6000元,被告徐士良2025元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