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真珍。被执行人李媛。被执行人李小援。被执行人王之凤。被执行人李真。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2017)湘032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王真珍偿还贷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0900元,申请执行费99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原借款人李凤萍现已死亡,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为李凤萍的合法继承人。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寄发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无银行存款;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真珍、李媛、李小援、王之凤、李真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继承人李凤萍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3期1标商铺3C栋0101003、0201003、0301001号房产。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组织双方协调,将上述房屋进行变卖,不走拍卖程序,最后以2680万元成交,因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还有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分配251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032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紫剑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