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郑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郑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23号原告:张玉明,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郑德东,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玉明与被告郑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玉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玉明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夏晓晖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