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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郑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郑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23号原告:张玉明,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郑德东,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玉明与被告郑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玉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玉明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夏晓晖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