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林、曲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梁某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林,曲某某,曹某某,梁某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林。申请执行人曲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昊。申请执行人梁某林、曲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梁某昊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林、曲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某、梁某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曹某某、梁某昊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梁某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