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财保2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财保2号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岳斌,委托代理人:张雪山。委托代理人:谢玉梅。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维鹏。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造的龙��亿利购物广场的商铺:1层1001号、102-108号、-1层-101至-110号、-1102至-1105号、-111至-119号、-121至-133号、-135至-169号、-171号、-172号、-175至-181号、-184号、-186至-198号依法进行查封,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额资金提供担保。2017年9月2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保单号:12014883900304806795)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山亿利购物广场1层1001号、102-108号、-1层-101至-110号、-1102至-1105号、-111至-119号、-121至-133号、-135至-169号、-171号、-172号、-175至-181号、-184号、-186至-198号的商铺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龙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进一步说明该商铺属于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山亿利购物广场1层1001号、102-108号、-1层-101至-110号、-1102至-1105号、-111至-119号、-121至-133号、-135至-169号、-171号、-172号、-175至-181号、-184号、-186至-198号的商铺依法进行查封(对查封的商铺,在查封期间,责令被申请人湖南通海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管,并可以经营,但不得出售、转让该商铺)。该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即2018年4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宽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珂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