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佳强、冯道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佳强,冯道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佳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峒中办事处主任,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道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防城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里火办事处主任科员、峒中办事处主任科员,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佳强、冯道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桂06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佳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冯道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宁佳强退出的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冯道军退出的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分别折抵罚金。被告人宁佳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佳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宁佳强、原审被告人冯道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佳强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