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常梨、万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常梨,万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565号之二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涂,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万常梨,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万常平,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常梨、万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50.50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疏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