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忠和与故城县海韵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和,故城县海韵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进,孙连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86号原告:马忠和,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故城县海韵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运河区青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75518855L法定代表人:周章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孙连和,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忠和与被告故城县海韵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进、孙连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忠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忠和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