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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边某1、边某2与孙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某1,边某2,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财保119号申请人边某1,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林西县。申请人边某2,男,汉族,1994年5月17日出生,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林西县。申请人边某1、边某2诉被申请人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赵向民以其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赵向民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初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