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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来红、方桂琴与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来红,方桂琴,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263号原告:谢来红,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方桂琴,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6667808N,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97-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来红、方桂琴诉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谢来红、方桂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来红、方桂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来红、方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谢来红、方桂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