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印利兴与刘维华、王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利兴,刘维华,王德伟,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56号原告:印利兴,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贵州省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维华,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王德伟,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唐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南正街75号。负责人:郑祥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利兴与被告刘维华、被告王德伟、被告赤水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利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利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利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费483元,由原告印利兴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