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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玉芝、王树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芝,王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086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马玉芝,女,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树华,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民三庭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玉芝、王树华追缴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三庭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