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智星与东阳市德丽隆皮具工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星,东阳市德丽隆皮具工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298号原告:陈智星,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新平、杨璐萍,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德丽隆皮具工艺厂,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法定代表人:曹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德丽隆皮具工艺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