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孝玲与侯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玲,侯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442号原告:唐孝玲,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侯天全,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唐孝玲与侯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孝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孝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孝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雁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