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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孝玲与侯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玲,侯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442号原告:唐孝玲,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侯天全,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唐孝玲与侯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孝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孝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孝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雁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