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祥俊与冯群娣、沈水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俊,冯群娣,沈水清,沈永康,沈乘龙,陈三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314号原告:吴祥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女,系吴祥俊之妻,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冯群娣,女,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康,系冯群娣之子,住武汉市江岸区岱山****号*楼*号。被告:沈水清,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沈永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沈乘龙,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三英,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吴祥俊与被告冯群娣、沈水清、沈永康、沈乘龙、陈三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吴祥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祥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吴祥俊负担。审 判 长 胡慧莉人民陪审员 王东滨人民陪审员 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