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庆丰与孙国章、黄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丰,孙国章,黄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庆丰,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国章,男,1938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43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丰与被执行人孙国章、黄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定金80000元、返还房屋首付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国章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