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积信、孙瑞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积信,孙瑞英,刘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965号之一申��执行人刘积信,男,194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孙瑞英,女,194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刘广来,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积信、孙瑞英与被执行人刘广来其他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广来的存款837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