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64号罪犯李祥,男,198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在昌吉监狱服刑。罪犯李祥2009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了(2014)呼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〇一七年三月获得监狱表扬。在”三课”学习中,认真参加《认罪服法教育》、《劳动观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的学习,各项考试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在李祥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李祥系累犯,且财产刑10000元未缴纳,应当从严撑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