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清贵与张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贵,张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39号原告:吴清贵,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爱枝,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吴清贵诉被告张爱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清贵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