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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邵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某于2017年9月25日到庭做笔录,证实了被执行人杨某已经将案款全部过付的事实,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平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张宝伟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