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杨先贞、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杨先贞,李小林,杨开昌,杨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8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法定代表人:任洪增,行长。被告:杨先贞,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小林,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杨开昌,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杨少义,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杨先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嫣然 微信公众号“”